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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倪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陈倪,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灵璧县**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店员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陈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倪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2019年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倪系灵璧县**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店员工,具体负责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促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帮助购房者办理购房贷款手续等。自2018年8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倪在帮助购房者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过程中,以代办房款资金托管、房屋贷款、房屋过户等手续为由或者向被害人隐瞒所提供银行监管账户实为其个人账户,多次骗取被害人购房首付款及房屋过户税费共计人民币281.7771万元,以上所骗钱款被被告人陈倪用于购买彩票及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倪在帮助被害人刘某甲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过程中,以代办房款资金托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3.4万元。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倪在帮助被害人夏某某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过程中,向被害人夏某某隐瞒其所提供的银行监管账户实为其个人账户,骗取被害人夏某某购房首付款人民币共计16万元;同年5月份,被告人陈倪又向被害人夏某某谎称由其代为办理房产税费可以降低税费金额,骗取被害人夏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万元,以上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共计19万元。

3.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倪在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过程中,向被害人陈某某隐瞒其所提供的银行监管账户实为其个人账户,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购房首付款人民币22万元。

4.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陈倪在帮助被害人郑某某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过程中,以代办房款资金托管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购房首付款人民币26万元;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倪又向被害人郑某某谎称已为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其垫付,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5万元,以上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共计29.5万元。

5.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陈倪在帮助被害人吴某某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过程中,以代办房款资金托管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购房首付款人民币27万元;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倪又向被害人吴某某谎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缴纳税费,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8万元,以上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共计28.8万元。

6.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倪在帮助被害人孔某某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过程中,以代办房款资金托管及房屋贷款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孔某某购房首付款人民币25.971万元。

7.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倪在帮助被害人刘某乙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过程中,以代办房款资金托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购房首付款人民币23.2061万元。

8.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陈倪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为其代办房屋过户手续能够少交税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万元。

9.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陈倪向被害人吕某某谎称为其代办房屋过户缴纳税费手续,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5.3万元。

10.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倪在帮助被害人陆某某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以代办房款资金托管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5万元。

11.2019年4月,被告人陈倪在帮助被害人刘某丙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过程中,以代办房款资金托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购房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

12.2018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房产公司宿州**店与谷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谷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陈倪具体为二人提供房产中介服务,期间,被告人陈倪告知谷某某该款需要缴至银行监管账户,并向谷某某隐瞒其提供的银行监管账户实为其个人账户,骗取谷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23万元购房首付款转至陈倪个人银行账户,该款被被告人陈倪用于购买彩票;此后,被告人陈倪又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贷款难办,需要追加首付,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房首付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倪又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房屋过户需要缴纳税费,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万元,以上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48万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倪与被害人吴某某一起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产经纪合同、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倪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1.77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琴

检察员 徐昆仑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倪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材料壹册,补查材料贰拾柒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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