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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健、王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健,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健、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被害人杨某某因资金周转,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5栋702单元“子午线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人陈健等人借款。被告人陈健、王某某及林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采取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借条、收据、委托开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手段,向被害人杨某某放款人民币3万元,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其人民币8800元,并约定以“天退”形式还款。

2018年1月14日、15日,被告人陈健、王某某经手以同样手段先后向被害人杨某某放款人民币5万元、7万元,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其人民币14000元、15500元,并约定以“天退”形式还款。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陈健要求被害人杨某某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的房产作抵押,采取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借条、收据、房屋转让、出售委托书及房屋公证等手段,向被害人杨某某放款人民币18万元,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其人民币69210元,并约定以“天退”形式还款。

2018年1月27日至2月10日间,被告人陈健以同样手段先后四次向被害人杨某某放款共计人民币77万元,骗取高额“砍头息”、“看点费”等费用,并约定以“天退”形式还款。至2018年2月22日,因被害人杨某某无力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人陈健为“转单平账”,迫使被害人杨某某将上述天金海岸小区房产二次抵押给冯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获取放款人民币150万元。被害人杨某某将“抵押贷款手续费”人民币157500元以及“借款”剩余本金转账给被告人陈健。

被告人陈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及林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杨某某共计放款人民币110万元,以“砍头息”、“手续费”、“抵押贷款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47511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14日、1月15日三次放款,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资金人民币38300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健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栋**单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村**座**单元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借款合同、借条、委托书、公证书、房产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表及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借款金额明细表、还款金额明细表;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5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健、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健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永康

检察官助理:甘圆方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健、王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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