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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健、陈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5********,汉族,小学,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经商。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80********,汉族,职高,住浙江省天台县**镇**巷**号,务工。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3********,汉族,大专,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务工。2015年1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厉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镇**村**号,务工。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余某甲、陈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天台县**街道**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系一家非法高利贷公司,以“套路贷”的形式进行诈骗,陈某甲先后招揽余某甲、陈健、褚某某(已判决)等人参与该公司并进行非法讨债,该公司成为以陈某甲为首,余某甲、陈健、褚某某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实施了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17年年初,被告人陈某甲以月息4分至1角,借钱给杨某甲30余万元本金,以“砍头息”等套路贷形式诈骗杨某甲人民币2万4千余元。

    2、2017年9月份,被告人厉某某经陈某甲介绍,厉某某以三角的利息无抵押分三次实际借给杨某甲7.5万元,出具借条共21.5万元,后厉某某以杨某甲欠其17.5万元向天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杨某甲欠厉某某17.5万元,厉某某实际执行到款12.6万元左右。厉某某共骗取杨某甲法院执行款5万元左右。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指使并纠集被告人余某甲、陈健、褚某某(已判决)、厉某某等人多次到天台县**街道**村加油站对面杨某甲父亲店里及门口,采用威胁、放高音喇叭骚扰等方式向被害人杨某甲讨债。

2、2018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因汤某某到其位于天台县**街道***村家中讨债,心中产生不满,后陈某甲纠集陈健、王某甲追至天台县**小区门口,陈健将汤某某殴打致伤。

被告人陈某甲、余某甲、陈健、厉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警单、现场情况登记表、判决书、前科劣迹、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查说明;

2.证人王某乙、杨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余某甲、陈健、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余某甲、陈健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索取债务,多次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厉某某明知陈某甲等人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讨要债务,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剑锋

2020年5月18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余某甲、陈健、厉某某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九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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