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陈健,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陈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健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陈健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岸新都小区,窃得停放在此的被害人吴某某车内人民币125元。
2020年10月22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陈健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东郡小区,窃得停放在此的被害人程某某车内人民币10100元。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健被公安民警书面传唤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建处依法扣押人民币5869元并已发还被害人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健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辨认、勘验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清慧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健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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