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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健盗窃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陈健,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7********,汉族,小学文化,常州市钟楼区**酒吧营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住常州市钟楼区**公寓**室。被告人陈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魏诗逸和被害人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健于2020年11月9日凌晨,在常州市钟楼区**商业街**号**酒吧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武某某放于卡座座位上的苹果牌iphone1lPro手机l部,赃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

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陈健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健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陈健的辨认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南大街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健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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