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陈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陈健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诈骗,于2012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陈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陈健谎称自己未婚,虚构其职业等事实,与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交往。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健先后以承包“饿了么”配送站、开水果店、父亲在上海伤人、母亲开刀住院等为由,在常州市天宁区等地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40534元。其间,被告人陈健共向被害人王某某转账人民币7164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健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境莲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健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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