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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健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587

被告人陈健,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021971********,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健在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长帆江岸公馆2栋4-8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从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96克,从楼下绿化带中查获其在被抓捕前为逃避责任而丢下去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1.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2.14克。

被告人陈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检举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立功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健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毒品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持有106.9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健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舰洲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陈健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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