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允木、王建敏、王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陈允木,曾用名陈金富,绰号爆血管、堂哥,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自述曾因盗窃于1994年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3月20日被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25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敏,外号“大头”、“小畜生”,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街**号,身份证号码:3508211985********,初中文化。2004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6年因抢劫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月因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0日被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从福建省漳州市司法戒毒所提解回瑞昌市看守所,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25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3月4日被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允木、王建敏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6月25日由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9日,陈某甲和吴某某一同驾车到瑞金市,联系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赖某某即联系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张某某联系被告人王建敏要求购买冰毒。当日早上,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辆带着王建敏到瑞金市接张某某,双方见面后,王建敏携带了冰毒样品给张某某,并且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克(实际9.1克)冰毒给张某某,双方在瑞金市某酒店内洽谈毒品事宜,后三人驾车到省界附近,张某某与陈某甲等人见面,商谈好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两公斤冰毒,陈某甲向张某某支付了9.5万元现金,称需要提供一张银行卡接收9.5万元毒资,张某某到王建敏、王某甲所在的别克车上,向王建敏说明该情况后,王建敏请王某甲帮忙提供银行卡,王某甲在明知王建敏使用其银行卡用于进行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将银行卡提供给王建敏。后该卡收到陈某甲转账的9.5万元毒资,王某甲收到银行卡到账手机短信提醒后,到福建省长汀县工商银行协助王建敏、张某某将该卡中的部分毒资取出,现金存入和转账方式存到王建敏的上线银行卡账户上,交付完毒资后,张某某购得两公斤冰毒。当日21时许,陈某甲、张某某、赖某某对毒品进行称重时,发现冰毒少了约100克(两袋冰毒分别为946.5克、955.4克,共1901.9克),张某某拍下毒品的照片后通过微信发送给王建敏,要求王建敏给说法,后王建敏退了2000元给张某某,王建敏从中获利5千余元。

2、2018年2月20日下午,张某某伙同陈某甲驾车到瑞金市购买冰毒,21日晚上,张某某携带毒资到长汀县,通过王建敏的介绍,从王建敏的上线“阿兔”(身份不详)处购买了两公斤冰毒(两袋冰毒分别为990克、963.7克,共计1953.7克),王建敏从中获利四千余元,后张某某通过微信与王建敏商议继续购买冰毒事宜,并向其索要少的50克冰毒。

3、2018年2月25日凌晨,陈某甲伙同张某某前往瑞金市准备购买冰毒,当日下午,张某某和瑞金“猴子”一起驾车到长汀县,在长汀县火车站附近从陈允木处购买两公斤冰毒。

4、2018年3月13日,张某某和陈允木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商谈购买冰毒一事,准备购买十公斤冰毒。张某某、陈某甲于3月14日驾车到达瑞金市,最终商议以51万元购买7公斤冰毒,后陈允木带着陈某甲去其上线“老傅”处拿毒品,购买了七公斤冰毒,陈允木从中获利6.5万元。2018年3月15日凌晨5时许,公安民警在永修收费站口抓获陈某甲、张某某等人,并当场从陈、张二人车辆内缴获毒品6914.05克、赃款22万元。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7份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69.87%至72.14%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同案证人陈某甲、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成分含量鉴定;5.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物证检查记录、内容截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允木、王建敏、王某甲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敏、王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建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盛龙

2019年9月6日

附:

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