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元章,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2015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元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元章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路**广场**店铺门前尾随一名被害女子,伸手准备盗窃被害女子随身携带的包里的东西时,被被害女子发现,盗窃未能成功。
同日17时许,被告人陈元章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路**大学北门天桥上,趁被害人崔某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书包外侧里的一部iphoneX手机盗走。陈元章在得手后逃离至海甸五西路南希别墅旁的红绿灯穿越马路时,被便衣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陈元章身上缴获其盗窃的一部iphoneX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05元。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资料、证明、跨区域人员核实情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元章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元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元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元章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元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元章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陈元章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欧云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元章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