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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先疆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036号 

  被告人陈先疆(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藻溪镇水平村270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6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先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先疆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先疆,听取了被告人陈先疆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先疆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先疆进入灵溪镇江滨路128号苍南县公安局侧门,在该局员工宿舍的一楼阳台偷走被害人宗某某晾晒在此处的一件蓝色警察夏季执勤服(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9元,已扣押)、一件黑色男士圆领短袖棉T恤(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0元,已扣押)和一条黑色男士西装裤(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已扣押),后拉开停放在旁边的一辆警车的车门,偷走警车上的一张工作证、一个黑色皮质卡包和一个黑色U盘(价值均无法认定,已扣押),后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先疆进入灵溪镇灵堡警务室,偷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桌子下面的一个黑色书包中的一部警讯通手机、一部对讲机和一部执法记录仪(价值均无法认定,已发还)。

3.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先疆在灵溪镇山前路38号门口,拉开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丰田车的车门,偷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

4.2020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先疆在灵溪镇康乐路254号门前,拉开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大众车的车门,偷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元和2张银行卡(银行卡已发还)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档案资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宗某某、陈某某、董某某、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先疆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先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先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先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检察官助理:陈小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先疆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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