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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先程污染环境、伪造公司印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626号 

被告人陈先程,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平阳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诈骗罪,于1997年8月1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同年11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先程涉嫌合同诈骗罪、污染环境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污染环境的事实

2018年7月份开始,董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过招投标,负责清运仙降街道和云周街道的工业垃圾至瑞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专门用于临时堆放上述垃圾的堆放点(位于瑞安市阁巷工业区华东混凝土公司旁,简称阁巷垃圾堆场)。上述垃圾于2018年10月份清运完毕,并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垃圾数量进行测算。

2018年11月,浙江省海盐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昆山**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公司)签订《垃圾转运应急处理合作协议》,约定以580元每吨的价格将嘉兴地区部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委托昆山**公司处置。之后,被告人陈先程经黄某某、林某乙(均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从昆山**公司接收嘉兴地区的生活垃圾,由昆山**公司安排车辆将垃圾运输至被告人陈先程位于浙江省平阳县**镇的垃圾堆放点,被告人陈先程再安排车辆将该批垃圾运输至阁巷垃圾堆场,由董某甲、林某甲、陈某甲等人接收并非法倾倒在阁巷垃圾堆场。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先程等人共接收并非法倾倒上述生活垃圾2万余吨。期间,被告人陈先程收到昆山**公司的垃圾处置费用315万元,并支付给董某甲、林某甲、陈某甲等人垃圾处置费124万余元。经查,该批垃圾清运处置费用共计208万余元。

二、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

2019年1月,在接收嘉兴地区生活垃圾的过程中,因昆山**公司需要签订垃圾处置协议,被告人陈先程提供浙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让他人伪造一枚“浙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印章。同月,被告人陈先程使用该枚伪造的公司印章与**公司签订《工业垃圾焚烧安全处置委托服务协议》、《工业垃圾焚烧安全处置双方协议书》。

三、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19年3月,**公司为应对环保部门检查,要求被告人陈先程出具垃圾处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陈先程联系他人购买了三张伪造的开票方为**公司、受票方为昆山**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昆山**公司。经查,该三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99997.2元。

2019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陈先程在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兴鳌卢510号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垃圾转运应急处理合作协议、垃圾外运情况表、垃圾运输具体明细表、工业垃圾焚烧安全处置委托服务协议、工业垃圾焚烧安全处置双方协议书、**公司印章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事项证明、存根联发票查询结果、运输合同、瑞安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权协议、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PPP项目合同、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董某甲、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彭某某、任某某、孙某某、董某乙、刘某某、洪某某、潘某某、闫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赵某某、聂某某、朱某某、董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先程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先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先程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倾倒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又伪造公司印章,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先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伪造公司印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煜

检察官助理 金唯慧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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