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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光军盗窃案)_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光军,男, 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2001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至10月27日。2020年11月2日经我院批准,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光军在G592次列车上趁10号车厢9C座位上的旅客徐某某不备,将徐放在行李架上的藏青色手提包拿下,从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离开现场。被害人发现被窃后随即报警。14时55分,列车停靠全椒火车站,民警在站台上将被告人陈光军抓获。所窃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站处理单、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车票购买凭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5、被告人陈光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光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光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燕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光军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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