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光勇,曾用名陈光荣,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2017年4月陈光勇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仁怀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2017年6月陈光勇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仁怀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2017年7月陈光勇因故意伤害被仁怀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2018年8月陈光勇因寻衅滋事被仁怀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2018年陈光勇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勇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8时许,被告人陈光勇到仁怀市政府大楼一楼找陈某甲市长反映情况,因遭值班保安吴某甲劝阻、引导发生争执打架。仁怀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民警侯某某、警员冯某某、张某某、敖某某等人一同前去处警。为不影响市政府正常办公,处警民警侯某某口头传唤二人,准备将陈光勇、吴某甲带到盐津派出所调查处理。在将陈光勇带到政府网格警务亭时,陈光勇拒不配合民警侯某某的传唤并随意辱骂出警警员。民警侯某某经请示后,在对陈光勇进行强制传唤过程中,陈光勇用嘴咬伤警员冯某某的左手无名指,咬伤敖某某大拇指,并用脚乱踢处警警员,暴力妨害公务正常执行。敖某某、冯某某所受损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陈某甲等相关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情况,凡进必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黔038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仁怀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鉴定意见告知书,仁怀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证人吴某甲、张某某、陈某丁、侯某某、吴某乙、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敖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光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仁)公(司)鉴(法临)字(2020)008号鉴定书;(仁)公(司)鉴(法临)字(2020)009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勇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存勤
2020年4月2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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