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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光华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华容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华容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东往西829KM+100M处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楼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尹文烨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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