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146号
被告人陈光友,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友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8日至4月1日、5月16日至6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23日至3月9日、5月2日至5月16日、7月15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事实
2015年左右,被告人陈光友提供其本人的照片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一张姓名为“林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并购买了一张姓名为“温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后被告人陈光友使用上述假居民身份证邮寄快递等。2018年9月22日,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陈光友持有的上述两张居民身份证件。经鉴别,查获的林某甲、温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
二、非法制造弹药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光友在自己位于瑞安市**镇**村的出租房内制造铅弹模具,并通过QQ等网络平台向郎某某、黄某甲、朱某某、黄某乙、曾某某、刘某甲、宋某甲、黄某丙、刘某乙、范某某、程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贩卖。被告人陈光友使用伪造的林某甲、温某某的身份证通过**快递、**快递等快递公司发货。经查,上述人员为娱乐活动,使用购买的铅弹模具非法制造铅弹数量合计16000发以上。
2018年8月7日,公安人员从黄某甲处扣押铅弹25发、铅弹模具1个等物;同年8月14日,从宋某甲处扣押铅弹19发、铅弹模具2个等物;同年8月21日,从黄某乙处扣押铅弹197发、铅弹模具2个等物;同年8月22日,从刘某甲处扣押铅弹340发、铅弹模具1个等物;同年8月29日,从范某某处扣押铅弹模具2个等物品;同年10月10日,从程某某处扣押铅弹模具1个等物品;同年10月11日,从刘某乙处扣押规格为0.75厘米的铅弹2发、铅弹模具1个等物;同年11月13日,从曾某某处扣押铅弹20发、铅弹模具1个等物;同年11月14日,从郎某某处扣押铅弹15发、铅弹模具1个等物;同年11月28日,从朱某某处扣押铅弹7发等物、从黄某丙处扣押铅弹11发、铅弹模具1个等物;同年12月10日,从赵某某处扣押规格为0.55厘米的铅弹16发、铅弹模具2个等物。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铅弹均认定为气枪铅弹。
2018年9月22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光友,并从被告人陈光友处扣押手机5部、笔记本电脑1台、做标记的双孔铅弹模具半成品部件70件、单孔半成品铅弹模具部件97件、铅弹模具使用的冲子4袋、铅弹模具部件3件等物品。同年9月29日,从被告人陈光友处扣押快递盒2个、铅丝2捆、模具散件7个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信息、情况说明、银行卡开户底单、证明、查封决定书、物流信息、微信照片、电话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淘宝交易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舒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林某甲、余某某、倪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戴某某、郎某某、黄某甲、朱某某、黄某乙、曾某某、赵某某、刘某甲、郭某某、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黄某丙、刘某乙、范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光友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鉴定书、技术服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记录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友伪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又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友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光友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蝶蝶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光友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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