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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启狗”),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10日,时任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宝安岭村村委主任被告人陈某某与郴州市**公司签订了《五八0中段承包合同书》,约定将该标段的矿山承包给宝安岭村开采至同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延期续约,也再未对外发包矿山开采工程。2008年6月,陈某某对被害人夏某某谎称自己拥有对郴州市**公司芭栉垅矿口的开采权,并以自己资金紧缺为由邀请夏某某投资40万元,并许诺给夏某某占股30%,至2009年底归还投资本金给夏某某。为让夏某某相信自己有开采权,陈某某还向夏某某提供了2006年3月其与郴州市**公司所签合同书。同年6月16日,夏某某向陈某某转账30万元,并将之前向陈某某出借的10万元一并转为投资款,陈某某向夏某某出具了股东出资证明和金额为40万元的收条。自2008年8月开始,陈某某未经郴州市**公司允许,私自雇请邓某某等人进入芭栉垅矿口盗采矿产,被区矿山执法大队多次查封,该非法采矿口后被彻底封闭。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将其从夏某某处收取的40万元投资款用于偿还谭明财的个人借款等用途,至今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股东出资证明、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邓某某、何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资金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回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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