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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光明诈骗、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陈光明,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成都市简阳市人,住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明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光明在成都市郫县安庆镇海霸王市场内,看到有人通过**物流公司成都安庆点寄送38件电线至宜宾市后,于当日13时许电话联系**物流公司成都安庆点,假冒发货人名义要求**物流公司将收货人许某某修改为自己捏造的“刘某某”,将收货电话号码修改为自己持有的1707284****。2018年9月13日上午8时许,**物流公司宜宾点员工收到该批电线后按照收货单上的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陈光明,被告人陈光明随即雇货车将该批电缆从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的**物流宜宾点取出运至四川省内江市白马镇,后通过内江一物流公司将该批电缆运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的废旧回收站,以4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废旧回收从业人员,在被告人陈光明未出示相关手续也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废品价格收购崭新电缆,并将该批电缆剥皮称重后,以4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夏某某。

经鉴定:涉案鑫金东线缆(4种规格,共计358卷)价值人民币624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赔**物流公司42000元。

2、2018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陈光明在**物流成都分公司,看到有人通过**物流公司寄送花椒至四川省巴中市后,电话联系**物流成都分公司,并谎称自己系收货人何某甲的弟弟“何某乙”,要求**物流公司将收货人何某甲修改为“何某乙”,将收货电话修改为自己持有的1715825****。2018年12月31日上午11时许,**物流巴中分公司员工收到该批花椒后按照收货单上的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陈光明,被告人陈光明随即联系三轮车司机将该批花椒从**物流公司巴中分公司取出,并运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中六中附近,被告人陈光明又联系货车司机将该批花椒运至四川省仪陇县高速路口附近,后以12000元的价格将该批花椒予以出售。

经鉴定:涉案红花椒480斤,青花椒130斤共计价值51760元。

2019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陈光明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十陵小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陈光明的带领下在十陵镇收购电线的废旧回收站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光明、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光明协助抓获同案犯,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光明、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光明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四万至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涛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光明现被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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