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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光杰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光杰,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203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捕前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7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1月15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杰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至2019年12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光杰因想向其姐姐陈某某要钱,便编造了自己被别人绑架的事实,并伪装他人的口气微信告知其姐姐陈某某要求先转账3000元钱用于还债,否则就要被砍掉一只手,后陈某某报警,经查,陈光杰系为向其姐姐陈某某要钱而编造了自己被绑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光杰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光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杰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杨 焱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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