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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光碧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46号

被告人陈光碧,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坝**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园**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10月28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2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光碧在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70号天竺服装店,趁店员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店内的包包拿到试衣间,盗走包内1部VIVO手机,逃走时将盗得手机摔坏,遂将手机丢弃。

2020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陈光碧在本市渝中区上清寺1号附3号哥弟服装店,趁店员被害人何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柜台内1部苹果7手机盗走,后因害怕将手机丢弃。

2020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光碧在本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附9号首尔生活服装店,趁店内顾客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收银台上1部价值人民币2802元的华为Mate30 5G手机盗走,后因害怕将手机丢弃。

同日16时许,被告人陈光碧在本市渝中区华福巷49号5单元1-4马氏推拿康复会所,趁店主被害人马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按摩床上1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OPPO R17手机盗走,离开店后被马某某发现,陈光碧遂将手机丢弃,后马某某将陈光碧叫回店内并报警,民警出警至现场将陈光碧带回公安机关。当晚20时许,唐某某在华福巷49号4单元巷道内找到被盗手机归还马某某。

被告人陈光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被盗手机资料、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光碧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光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光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光碧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虹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光碧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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