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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光耀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37号

被告人陈光耀,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巷**号**房。200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陈光耀进入本市海珠区**路**街**巷**号**房,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现金人民币8500元。同日17时许,被告人陈光耀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和住所缴获被盗赃款人民币825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光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耀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耀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陈光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陈光耀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光耀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扣押被告人陈光耀螺丝批1把,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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