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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光耀盗窃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光耀,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街**号,住湖北省公安县**镇**。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被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陈光耀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陈光耀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光耀在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城区砸车窗玻璃盗窃财物作案3起,盗得5条黄鹤楼1916香烟,砸破车窗玻璃3块。经价格认定,5条香烟价值4750元,3辆汽车玻璃损失2215元。

1、2020年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陈光耀在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石桥社区附近,砸坏被害人陈某某牌号鄂A****9道奇酷威牌SUV后挡风玻璃,盗走1条黄鹤楼1916香烟;

2、2020年5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陈光耀在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红日商城附近,砸坏被害人赵某某牌号鄂D****8大众途观SUV后挡风玻璃,盗走2条黄鹤楼1916香烟。

同日9时许,陈光耀在沙市区一医院对面菜场入口处的一个地摊上将盗来的三条香烟销赃得赃款2400元;

3、2020年5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陈光耀在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恒盛小区门前,砸坏被害人周某某牌号鄂D****8的本田CRV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盗走2条黄鹤楼1916香烟。同日8时许,陈光耀在公安县花键轴厂入口的小超市将盗来的两条烟销赃得赃款1600元。

被告人陈光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光耀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光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光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陈光耀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光耀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劲松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光耀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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