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克栋,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道**村**巷**号**室。2003年12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4年1月14日释放;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9月16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克梁,绰号“破屎”,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街道**路**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家钰,绰号“一眼”,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乡**村**号,现住闽侯县**镇**街道**广场**室。2012年11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5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2)晋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家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俊柽,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2009年4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于2010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于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闽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关押在福州市强制戒毒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邦政,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道**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道**村**巷**号。2016年9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现住闽侯县**街道**号楼**梯**单元。2017年4月4日因赌博被闽侯县公安局荆溪派出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克栋、陈克梁、肖家钰、陈俊柽、王邦政、胡某某、周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陈克梁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克栋伙同被告人陈克梁、肖家钰、陈俊柽、王邦政作为赌场股东,招揽肖某某、冯某某、林某甲、兰某某、林某乙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在闽侯县**镇**村**村**村**村**村**工业区**庙山上等多个地点开设赌场。赌场利用麻将以“拔饼”比大小的方式赌博,每日招揽赌客几十至上百名,人均赌资100元至20000元不等,其中庄家无论输赢,赌场都从庄家处以每万元抽取300元或每两万元抽取700元不等的方式抽取水钱。其中被告人陈克栋、陈克梁、肖家钰从2019年年底开始经营赌场,三人股份各占三分之一。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陈俊柽、王邦政加入赌场,股份变为陈克栋占三成,陈克梁占两成,肖家钰占两成,陈俊柽占两成,王邦政占一成。被告人陈克栋从中非法获利20000元,陈克梁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肖家钰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陈俊柽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王邦政从中非法获利2200元。
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为赌场提供场地,郑某某提供赌博场所约20天,每天收取人民币1000余元场地费,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在周某某介绍后为陈克栋提供场地,和其老婆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周某某及其老婆分得人民币3000余元。赌场雇佣肖某某、林某甲、程某甲、兰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负责望风、接送赌客等。赌场工作人员肖某某在赌场内负责管理望风人员、偶而帮忙发工资,从中非法获利8000余元;林某甲负责望风及赌场杂活,从中非法获利约3000元;程某甲为赌场望风,从中非法获利约6000元,冯某某负责望风及赌场杂活,从中非法获利约1万元;兰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专职负责接送赌客,兰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2万元、林某乙从中非法获利约8000元、林某丙从中非法获利600元;程某乙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共获利6000多元。
被告人陈克栋、陈克梁、肖家钰、陈俊柽、王邦政、郑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到闽侯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克栋、陈克梁、肖家钰、陈俊柽、王邦政、胡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克栋、陈克梁、肖家钰、陈俊柽、王邦政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与赌具供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共盈利约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非法获利分别为20000元、7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家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克栋、陈克梁、肖家钰、陈俊柽、王邦政、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克栋、陈克梁、陈俊柽、王邦政、胡某某、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世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克栋、陈克梁、肖家钰、陈俊柽羁押在闽侯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邦政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胡某某、郑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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