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克洪,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塘**号,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同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克洪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克洪为偿还个人贷款,采取以虚假房产证抵押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同年12月31日,陈克洪为偿还个人贷款,采取同样的方式,以虚假房产证抵押,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9年2月,被告人陈克洪更改联系方式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随身财物代为保管清单及领条、银行账户流水、交易流水、贷款还款信息、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克洪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志雄
附:
1.被告人陈克洪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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