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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八平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陈八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八平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陈八平在崇阳县**镇**村**组**号被崇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中查获美沙酮218.12 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尿检报告、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宋军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5.被告人陈八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八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八平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八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八平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八平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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