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六二,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2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温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9日因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六二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六二来到威远县高石镇正街434号西侧公路边,见此处停放有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无人看守,随即盗走罗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绿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814.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六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六二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六二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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