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8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街,现住南昌市新建区******苑**栋***室,无业。2008年5月6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罚款500元;2013年5月21日因赌博、吸毒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8月20日因赌博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0月28日因赌博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4日因赌博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2月因犯赌博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9月30日被该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经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侦,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附****户,现租住南昌市新建区****区**栋**单元****室。2007年3月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2009年8月1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缉毒支队行政拘留;2013年8月2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4年5月30日因吸毒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6月14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范某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吸毒人员熊某多次在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毒品,两人均不记得购买的次数、数量和交易时间,但交易基本上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交易地点均为陈某某居住的新建区天兴和顺苑小区围栏处。办案民警从熊某的微信和支付宝中调取到42次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的交易记录,其中微信转账购买毒品24次,支付宝转账购买毒品18次,每次转账100元至1000元之间不等,熊某表示两人之间除了购买毒品转账没有其他经济资金往来。2019年9月10日,熊某被民警抓获后以更换毒品为由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在天兴和顺苑小区围栏处更换毒品,后陈某某到该处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陈某某身上搜到冰毒共计1.06克。
二、被告人范某侦贩卖毒品
1、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吸毒人员邹某在被告人范某侦处多次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但是有些不记得购买时间、交易地点和购买数量。办案民警在邹某微信中截取到5笔向范某侦购买毒品的微信转账记录,每次转账400元至750元不等,邹某表示只记得最近两次的,分别是:
2019年11月10日晚18时左右,邹某与范某侦微信联系好之后,范某侦在新建区长堎新村庙旁边交付两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给邹某,邹某当场向范某侦微信转账500元。
2019年11月15日21时,邹某与范某侦微信联系后并向其转账500元,范某侦于半小时后将卫生纸包好的两颗麻古及一小袋冰毒送至新建中心江南小苑餐馆并交付给邹某。
2、从2019年10月起,吸毒人员罗某某多次在被告人范某侦手中购买毒品,但因次数太多、时间过久不能详细回忆起每次的购买时间、交易地点、购买数量。办案民警在罗某某微信中截取到11笔向范某侦购买毒品的微信转账记录及购买毒品的聊天记录,每次转账300元至3000元不等。罗某某表示只记得最近五次,分别是:
2019年11月15日晚19时左右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范某侦后并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后,范某侦将四颗麻古和一小袋冰毒送至新建区都市未来花园对面一住宅小区罗某某家楼下交付。
2019年11月17日下午15时左右,罗某某微信转账800元后,范某侦将三颗麻古和一小袋冰毒送至新建区都市未来花园对面一住宅小区罗某某家楼下交付。
2019年11月18日晚21时40分,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后,范某侦在新建区欢乐大世界附近交付两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给罗某某。
2019年11月19日中午,罗某某微信转账1100元后,范某侦在新建区一马路旁(具体位置不详)交付了四颗麻古和一小袋冰毒给罗某某。
2019年11月20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罗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后,范某侦在新建区都市未来花园对面一住宅小区罗某某家楼下交付两颗麻古及一小袋冰毒给罗某某。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范某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邹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范某侦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范某侦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范某侦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