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陈关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甲有限公司股东,*乙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赤壁市赵**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如意,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股东,负责“**微拍”微信公众号推广及日常维护,住上海市徐汇区**街**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羊璐,女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92********,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核算公司收支盈利情况及下达业绩标准、制订公司奖励机制等日常管理,住上海市徐汇区**街**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志海,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甲有限公司股东,*乙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亮,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甲有限公司股东,*乙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振辉,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赤壁市**镇**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涌,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甲有限公司股东,*乙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赤壁市**港**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昌海,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乙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8日被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冬亚,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欢,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6********,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0日被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洋,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0********,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港**社区**组**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焱鹏,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乙甲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谈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皮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崇阳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赤壁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甲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赤壁市**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关良、刘志海、彭亮等28人涉嫌诈骗罪,先后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15月决定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4日、2020年6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6月25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7月5日将案件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王如意、高某某(另案处理)、陈关良、羊璐共谋后,为谋求非法利益,由王如意、高某某担任股东、陈关良担任法人代表、羊璐任财务负责人,共同在上海市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在上海市租赁写字楼、购买电脑、电话等作案工具,注册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帐号,租用网络服务器、注册“**微拍”微信公众号作为诈骗平台,利用微信、百度等网络社交软件,发送推广**公司事先编辑好的虚假信息,虚构该平台为古玩、古董等收藏品线上交易平台,能为客户出售古玩、古董等收藏品,采取虚增浏览量、虚假粉丝量、“保证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组织该公司业务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收取会员费、会员升级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2017年7月,王如意、高某某、陈关良、羊璐等人将**公司由上海市搬迁至湖北省赤壁市,继续通过“**微拍”微信公众号平台,组织时任该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黎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龚昌海、李涌等人独立或相互配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收取会员费、会员升级费、行程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因“**微拍”微信公众号平台涉嫌诈骗,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左右将该微信公众号关闭。2018年8月,陈关良安排甘某某在湖北省赤壁市成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注册“*甲商城”微信公众平台作为诈骗平台以前述方式继续进行诈骗活动。2018年11月,陈关良出售部分股份给原业务员刘志海2.075%、彭亮5%、饶振辉2.075%、黎某某2.075%、李涌10%、龚昌海5%;2019年1月,甘某某、陈某甲分别占股4.15%成为股东,前述新进股东共同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并参与公司利润分配。2019年1月“*甲商城”再次因涉嫌诈骗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封停,同月,陈关良安排柯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北省赤壁市成立*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注册“**商城”微信公众号作为诈骗平台由陈关良、高某某组织公司业务员邓冬亚、饶某某、谈某某等人以收取会员费、会员升级费、行程费、文物登记备案费等为由独立或相互配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居住在重庆市涪陵区的被害人李某甲、胡某某以及居住在全国各地的被害人陆某某、于某某等人先后被骗取共计人民币12756737元。其中陈关良涉案金额为12756737元,所得赃款为80万元;王如意涉案金额为5683725元,所得赃款为141万元;羊璐涉案金额为7530613元,所得赃款为48万元;刘志海涉案金额为5570690元,所得赃款为12万元;彭亮涉案金额为5530535元,所得赃款为10万元;饶振辉涉案金额为5472289元,所得赃款为3万元;李涌涉案金额为5240025元,所得赃款为8万元;龚昌海涉案金额为2349960元,所得赃款为21万元;邓冬亚涉案金额为901408元,所得赃款6万元;郑欢涉案金额为741298元,所得赃款4万元;刘洋涉案金额713985元,所得赃款5万元;朱焱鹏涉案金额为609385元,所得赃款为5万元;甘某某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为487497元,所得赃款为6万元;饶某某涉案金额为466440元,所得赃款为5万元;谈某某涉案金额为436704,所得赃款为3万元;皮某某涉案金额为 420347元,所得赃款为5万元;葛某某涉案金额为383348元 ,所得赃款为3.5万元;黄某甲涉案金额为384087元,所得赃款为2万元;文某某涉案金额为379610元,所得赃款为1.5万元;郑某甲涉案金额为334763元,所得赃款为4万元;张某甲涉案金额为340692,所得赃款为2万元。张某乙涉案金额为314562元,所得赃款为4万元;雷某某涉案金额为287174元,所得赃款为4万元;邱某某278027元,所得赃款为3万元;龚某某涉案金额为267537,所得赃款为3万元;刘某甲涉案金额为255539元,所得赃款为5万元;任某某涉案金额为230529,所得赃款为2万元;徐某某涉案金额为223815元,所得赃款为4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关良在任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股东及主要管理人期间,全面参与管理诈骗活动的实施,并担任上海**公司法人代表及提供资金账户、通报业务员业绩、发放股东分红及业务员工资。2018年6月至2018 8月,陈关良无偿获取诈骗集团30%股份后又向王如意购买公司35% 的股份。2018年11月陈关良出售股份给刘志海2.075%、彭亮5%、饶振辉2.075%、黎某某2.075%、李涌10%、龚昌海5%,并继续组织业务员邓冬亚、郑欢、朱焱鹏等人通过古玩交易骗局以收取会员费、会员升级费、上网费、行程费(洽谈费、合作费、推荐费)、上首页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陆某某、李某甲、刘某甲、胡某某等人钱财。陈关良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756737元,获赃款人民币币八十万元。
2.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王如意在任上海**公司股东占股35%兼筹备人且负责“**微拍”微信公众号推广及日常维护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微拍”微信公众号平台为古玩、古董等收藏品线上交易平台,能为客户出售古玩、古董等收藏品,采取虚增浏览量、虚假粉丝量、“保证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伙同陈关良、高某某(另案处理)直接组织公司业务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收取会员费、会员升级费、上网费、行程费(洽谈费、合作费、推荐费)、上首页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王如意分得赃款人民币141万余元。其中,2018年2月2日至同年6月29日,王如意伙同陈关良、高某某等人组织时任业务员的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陆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683725元。
3.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羊璐在任上海**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筹备人且负责核算公司收支盈利情况及下达业绩标准、制订公司奖励机制等日常管理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实施诈骗,听从王如意、陈关良、高某某等人的安排,虚构“**微拍”、“*甲商城”微信公众号平台为古玩、古董等收藏品线上交易平台,能为客户出售古玩、古董等收藏品,采取虚增浏览量、虚假粉丝量、“保证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协助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组织公司业务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收取会员费、会员升级费、上网费、行程费(洽谈费、合作费、推荐费)、上首页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羊璐分得赃款人民币48万余元。其中,2018年2月2日至同年6月29日,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并协助其组织时任业务员的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陆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683725元;2018年6月30日至同年11月8日,听从陈关良、高某某等人安排并协助其组织时任业务员的何某某(另案处理) 等人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1846888元。
4.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志海在任上海**公司业务员及任*甲公司、*乙公司股东期间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参与电信诈骗活动。其中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刘志海担任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64459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刘志海担任股东期间持股2.075%,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于某某、莫某某、杨某甲等人金额为人民币5206231元。刘志海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570690元,获赃款人民币12万元。
5.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彭亮在任上海**公司业务员及任*甲公司、*乙公司股东期间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参与电信诈骗活动。其中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彭亮担任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24304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彭亮担任股东期间持股4%,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于某某、莫某某、杨某甲等人金额为人民币5206231元。彭亮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530535元,获赃款人民币10万元。
6.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饶振辉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任业务员或股东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实施诈骗,听从王如意、陈关良、高某某等人的安排,虚构“**微拍”、“**甲商城”、“*乙商城”微信公众号平台为古玩、古董等收藏品线上交易平台,能为客户出售古玩、古董等收藏品,采取虚增浏览量、虚假粉丝量、“保证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直接参与实施或协助王如意、陈关良、高某某等人组织公司业务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收取会员费、会员升级费、上网费、行程费(洽谈费、合作费、推荐费)、上首页费、文物登记备案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饶振辉单独或伙同龚昌海等人直接参与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9314元;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饶振辉听从陈关良的安排,在自己单独或伙同张某乙等人直接参与实施诈骗的同时,还协助陈关良组织时任业务员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乙、陈某乙等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于某某、莫某某、杨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5312975元,获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
7.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涌在任上海**公司业务员及任*甲公司、*乙公司股东期间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参与电信诈骗活动。其中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彭亮担任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3794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李涌担任股东期间持股10%,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于某某、莫某某、杨某甲等人金额为人民币5206231元。李涌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240025元,获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
8.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龚昌海在任上海**公司业务员及任*甲公司股东期间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参与电信诈骗活动。其中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彭亮担任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28219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彭亮担任股东期间持股5%,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于某某、莫某某、杨某甲等人金额为人民币2121741元。龚昌海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49960元,获赃款人民币21万元。
9.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邓冬亚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焦某某、刘某甲、陆某某、景某某、黄某乙等共计人民币901408元,获赃款人民币6万元。
10.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郑欢在上海**公司、*甲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景某某、袁某某、韩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741298元,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
11.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洋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单独或伙同其他业务员,采取前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713985元,获赃款人民币5万元。
12.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甘某某在任上海**公司业务员及任*甲公司法人代表、股东期间参与电信诈骗活动。其中甘某某担任业务员直接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47096元;甘某某担任股东期间持股4.15%,参与诈骗被害人白某某等人金额为人民币140428元。甘某某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87497元,获赃款人民币6万元。
13.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朱焱鹏在上海**公司、*甲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共计人民币609385元,获赃款人民币5万元。
14.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饶某某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于某乙、陶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66440元,获赃款人民币5万元。
15.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谈某某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胡某某、刘某甲、李某丁等人共计人民币436704元,获赃款人民币3万元。
16.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皮某某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廖某某、白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20347元,获赃款人民币5万元。
17.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葛某某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金某某、董某某、王某丁、焦某某、章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83348元,获赃款人民币3.5万元。
18.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赵某乙、曹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84087元,获赃款人民币2万元。
19.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文某某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袁某某、丁某某、韩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79610元,获赃款人民币1.5万元。
20.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郑某甲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诈骗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被害人冯某某、韩某乙、李某丁、于某乙、谈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334763元,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
21.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上海**公司、*甲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金某某、甄某某、王某戊、吴某乙、于某丁等人共计人民币340692元,获赃款人民币2万元。
22.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乙在上海**公司、*甲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杨某乙、赵某丁、王某己等人共计人民币314562元,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
23.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雷某某在上海**公司、*甲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李某戊、魏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287174元,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
24.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邱某某在上海**公司、*甲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李某己等人共计人民币278027元,获赃款人民币3万元。
25.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龚某某在上海**公司、*甲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己等人共计人民币267537元,获赃款人民币3万元。
26.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上海**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等人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魏某乙、常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67537元,获赃款人民币5万元。
27.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任某某在*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虞某某、张某丁、崔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30529元,获赃款人民币2万元。
28.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上海**公司、*甲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是实施诈骗,仍然听从陈关良、王如意、高某某安排,采取前述方式单独或与其他业务员配合诈骗被害人刘某丁等人共计人民币223615元,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陈关良、刘志海、彭亮、李涌、龚昌海、甘某某、邓冬亚、郑欢、刘洋、朱焱鹏、饶某某、谈某某、皮某某、葛某某、黄某甲、文某某、郑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邱某某、龚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徐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3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雷某某、邱某某、王如意、羊璐、饶振辉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1月5日、2020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文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退出犯罪所得2万元;张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退出犯罪所得2万元;葛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退出犯罪所得3.5万元;张某乙于2020年1月13日退出犯罪所得4万元;朱焱鹏于2020年5月20日退出犯罪所得5万元。
认定前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话术单、业绩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李某甲、刘某甲、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陈某甲、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关良、王如意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中特会计师事务所:重中特司鉴(2020)第00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6.辨认、提取等笔录。
7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关良、王如意、羊璐、刘志海、彭亮、饶振辉、李涌、龚昌海、甘某某、邓冬亚、郑欢、刘洋、朱焱鹏、饶某某、谈某某、皮某某、葛某某、黄某甲、文某某、郑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邱某某、龚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陈关良、王如意、羊璐、刘志海、彭亮、饶振辉、李涌、龚昌海、邓冬亚、郑欢、刘洋、朱焱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甘某某、饶某某、谈某某、皮某某、葛某某、黄某甲、文某某、郑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邱某某、龚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徐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关良、王如意、羊璐、刘志海、彭亮、饶振辉、李涌、龚昌海、甘某某、邓冬亚、郑欢、刘洋、朱焱鹏、饶某某、谈某某、皮某某、葛某某、黄某甲、文某某、郑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邱某某、龚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徐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犯;被告人陈关良、王如意在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羊璐、刘志海、彭亮、饶振辉、李涌、龚昌海、甘某某、邓冬亚、郑欢、刘洋、朱焱鹏、饶某某、谈某某、皮某某、葛某某、黄某甲、文某某、郑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邱某某、龚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关良、刘志海、彭亮、李涌、龚昌海、甘某某、邓冬亚、郑欢、刘洋、朱焱鹏、饶某某、谈某某、皮某某、葛某某、黄某甲、文某某、郑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龚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振辉、雷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海、彭亮、李涌、龚昌海、谈某某、皮某某协助同案归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关良、刘志海、彭亮、饶振辉、李涌、龚昌海、甘某某、邓冬亚、郑欢、刘洋、朱焱鹏、饶某某、谈某某、皮某某、葛某某、黄某甲、文某某、郑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雷某某、邱某某、龚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关良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八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如意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羊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志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彭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饶振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龚昌海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冬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欢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洋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朱焱鹏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郑某甲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萍
检 察 官:刘咏梅
检察官助理:吴博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关良、王如意、羊璐、刘志海、彭亮、饶振辉、李涌、龚昌海、甘某某、邓冬亚、郑欢、刘洋、朱焱鹏、饶某某、谈某某、皮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葛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街**号,联系电话:1860724****。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3732****。
被告人文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路**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592693****。
被告人郑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村**组,联系电话:1567230****。
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街**号,联系电话:1314713****。
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10069****。
被告人雷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7219****。
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崇阳县**村**村**组**号,联系电话:1597250****。
被告人龚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308527****。
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路**号,联系电话:1860724****。
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797****。
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399750****。
2.案件材料9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6份。
4. 王如意、羊璐、李涌、刘志海、龚昌海、郑某甲的律师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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