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陈兴俊,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被告人陈兴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9月12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5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于2015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于2016年7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于2017年2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于2017年3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于2020年2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曾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6年9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陈兴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兴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20 日凌晨,被告人陈兴俊至苏州市高新区枫津大街122 号路灯附近停车位处,从被害人吴某某的苏U****黑色**轿车副驾驶前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兴俊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材料、相关纸币冠字号查询等;
2. 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兴俊的供述和辩解;
5. 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兴俊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兴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兴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兴俊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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