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兴启2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118号

被告人陈兴启,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乡**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兴启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4时许,被告人陈兴启、陈某某、尹德旺(在逃)与被害人余俊师在官渡区**村**号**巷道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陈兴启便从其出租屋内拿出一把射钉枪,并朝天开枪恐吓被害人余某某,随后陈兴启手持射钉枪殴打余某某头部,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在逃)见状也对被害人余某某实施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陈兴启再次朝天开枪,之后三人逃离现场。2020年6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陈兴启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兴启归案后供述作案时使用的射钉枪,系2018年其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后,将以弹簧为动力的射钉枪组装改造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空包弹的改装射钉枪。

经鉴定,被告人陈兴启作案时所使用的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兴启、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启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万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兴启、陈某某为发泄情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兴启、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219页,散页12页,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