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兴建,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2015年8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兴建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兴建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龙港市**路**号黑八俱乐部888包厢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收取头薪。2019年12月27日01时15分许,赌博人员吴某某、林某某、陈某丙等人在龙港市**路**号黑八俱乐部888包厢利用 “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52745元人民币及赌具32张扑克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发还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杨某甲、江某某、林某某、陈某丙、杨某乙、吴某某、陈某丁、刘某甲、李某甲、陈某戊、杨某乙、包某某、黄某某、蔡某某、严某某、陈某己、陈某庚、李某乙、朱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与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兴建与同案犯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兴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建无视法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兴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兴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兴建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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