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19〕904号
1.被告人陈兴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21976********,汉族,研究生文化,新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6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2.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5********,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商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9月21日因为涉嫌诈骗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兴强等14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2018年7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2018年7月7日、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将陈兴强等14人诈骗案拆分为陈兴强、陈某甲诈骗案和徐某甲、张某甲等12人诈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兴强、陈某乙(已诉)等人经共谋后,在无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购买金融炒作软件,在成都市**大厦**楼、**楼、**楼新疆**电子商务公司设立办公地点,组织杨某某、吴某甲(均已诉)等程序员,制作“互金云”、“互金网”、“世纪禾丰”、“中大国际”、“昆伦国际”等交易软件,非法搭建“二元期权”、“配资系统”(中大国际、期牛大师)等虚假境外外汇指数等交易平台,租赁阿里云服务器,将所购买的国际金融指数行情数据导入各交易平台,各交易平台形成未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和同步,炒作伦敦金、恒生指数、美元指数、德国股指期货等金融指数涨跌的封闭交易系统。搭建平台时,陈某乙指使杨某某、吴某甲在上述交易软件中写入源代码时写入5-25‰不等的“点差”,让客户在购买指数涨跌时产生“滑点”(即交易指数与实盘指数存在点数差异),从而让客户更容易亏损。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宝)支付系统充值的资金并未进入国际市场,而是直接进入了陈某乙等人的个人账户上。财务人员卢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按陈某乙、陈兴强妻子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的指示,将骗取的客户资金按陈某乙确定的比例与各代理公司进行分成,各职场工作人员收入均采用底薪加提成,业务员从其客户交易手续费中提成18%,业务组长从其所管理的业务员所提成的佣金中提成16%,部分职场组长还对客户亏损金额进行提成。
陈兴强、陈某乙等人招募罗某某、徐某乙、吴某丙、易某某、陈某某、吴某戊等人(均已诉)为各职场经理(下级代理),并由陈兴强、陈某乙和各职场经理共同出资在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成立公司,再由职场经理通过网络等形式招募和组织人员,形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业务主管、小组长、业务员的组织结构形式,并对所招聘人员进行培训,要求业务员通过微信、QQ、陌陌、派派等社交软件,以女性身份引诱男性客户,以男性大款的身份引诱女性客户,诱导客户进入平台注册、充值和交易。为增强平台吸引力,陈某乙指使吴某甲、杨某某分别为各平台建立了“模似盘”,各公司人员将“模似盘”上操作的虚假盈利截图在客户群中展示,职场经理或业务主管则装扮成“指导老师”、“大神”等进行虚假宣传,其他业务员再在群里充当“托儿”附和虚假宣传,从而诱骗客户进入平台注册、充值并频繁交易。
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受被告人陈兴强和陈某乙的指派,担任重庆**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并管理重庆**职场实施具体的诈骗活动,陈某甲提取该公司职场诈骗所得的3%。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犯罪团伙诈骗张某乙、蒋某某等被害人2万余名,诈骗金额共计45676090.55万元,被告人陈某甲所在公司职场诈骗被害人10968人,诈骗金额20015358元。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陈兴强在成都市武侯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某甲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证;
2.《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充值清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卢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兴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8.《服务器提取数据库数据》《手机中提取复制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676090.5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犯罪集团组织指挥犯罪活动,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1535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兴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主犯和首要分子,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兴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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