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兴涛(绰号:涛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先后十二次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最后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兴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陈兴涛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南门城墙边附近,见被害人李某某同其母亲并排走在前方,遂趁李某某不备,从其身后用手将李某某上衣右荷包的一部价值1584元的华为牌荣耀V20型手机扒走,同日以25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至永川区25队旦某某经营的二手手机店。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兴涛在永川区大南门跳蹬河菜市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从旦初处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兴涛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等笔录;
5.《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兴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兴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兴涛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显文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兴涛现羁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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