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左右,被告人陈兴在嵊州市**街道**村**号门口,发现被害人刑某某停放的牌号为SZ05****的电瓶车未拔钥匙,遂将该车骑走自已使用。经评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2.同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兴到新昌县**街道**村*幢*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吕某某家中,在三楼窃得剪刀一把,在二楼卧室桌子抽屉内窃得镶钻戒指一枚、银元两枚。经评估,上述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765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车等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邢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兴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被告人陈兴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刚
附:
1.被告人陈兴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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