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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兴福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90号 

被告人陈兴福,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村**村**号。2015年9月2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6年4月 7日因犯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兴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兴福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大厦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丁某某一辆红色喜德盛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30元)。

2、2019年7月22日16时许,陈兴福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盗走一辆黑绿色山地自行车,后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3、2019年9月27日13时许,陈兴福在南山区**大厦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30元),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4、2019年9月29日15时许,陈兴福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地铁站E出口处盗走被害人许某某一辆蓝色喜德盛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30元)后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2019年10月7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村*巷2号**网吧抓获陈兴福,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兴福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丁某某、林某某、许某某陈述;3.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等);4.鉴定意见(价值鉴定);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兴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福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兴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兴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兴福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4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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