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兴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兴福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大厦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丁某某一辆红色喜德盛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30元)。
2、2019年7月22日16时许,陈兴福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盗走一辆黑绿色山地自行车,后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3、2019年9月27日13时许,陈兴福在南山区**大厦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30元),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4、2019年9月29日15时许,陈兴福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地铁站E出口处盗走被害人许某某一辆蓝色喜德盛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30元)后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2019年10月7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村*巷2号**网吧抓获陈兴福,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兴福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丁某某、林某某、许某某陈述;3.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等);4.鉴定意见(价值鉴定);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兴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福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兴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兴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陈兴福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4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