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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兵贩卖毒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陈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兵利用手机微信作为联络工具,伙同唐某某(已批捕),李某某(已起诉)一起,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蓝某某(已行政处罚)、微信昵称“公主爸爸”、“黄江90车行”等人吸食,陈兵、唐某某两人从中获利,其具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微信昵称“公主爸爸”通过微信向陈兵联系购买毒品冰毒,陈兵微信收取毒资1000元后与上家唐某某联系,后由李某某将约0.5克冰毒送至本市常平镇湖西二街与“公主爸爸”进行交易,事后陈兵获利400元。

2、2019年12月25日,吸毒人员蓝某某通过微信向陈兵联系购买毒品冰毒,陈兵微信收取收取毒资800元后与上家唐某某联系,在常平镇袁山贝附近从李某某处取得毒品冰毒后,陈兵在常平镇湖西一街19号对出路边将约0.5克冰毒贩卖给蓝某某吸食,事后陈兵获利300元。

3、2019年12月31日,微信昵称“公主爸爸”通过微信向陈兵联系购买毒品冰毒,陈兵微信收取毒资1000元后与唐某某联系,在常平镇湖西二街从李某某处取得装有冰毒的烟盒后,陈兵在常平镇金河路康宝常平旗舰店对出路边将约0.5克冰毒贩卖给“公主爸爸”,事后陈兵获利400元。

4、2020年1月1日,唐某某与陈兵微信联系,要求陈兵微信加微信昵称“黄江90车行1372354****”好友并收取毒资800元,唐某某叫此人到指定地方取毒品冰毒,事后陈兵获利300元。

5、2020年1月5日,微信昵称“公主爸爸”通过微信向陈兵联系购买毒品冰毒,陈兵微信收取毒资1000元后与唐某某联系,在常平镇湖西二街从李某某处取得装有冰毒的烟盒后,陈兵在常平镇金河路康宝常平旗舰店对出路边将约0.5克冰毒贩卖给“公主爸爸”,事后陈兵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缴获的毒品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蓝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兵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陈兵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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