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农村居民。2005年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因吸毒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4月1日,因吸毒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3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2010年3月2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5月3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2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0时许,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兰海高速武胜站出口查获了涉毒前科人员陈某,后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陈某人身进行了搜查,在其衣服口袋发现了冰毒疑似物0.99克,在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见证下,民警对陈某驾驶的号牌为渝AD****白色起亚牌小轿车进行了搜查,在该车上发现毒品冰毒78.42克,毒品麻古167.51克,毒品海洛因0.08克,现金三万九千二百元,电子称、封口袋、马壶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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