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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其兵、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其兵,男,1977年****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小区****户籍所在地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其兵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襄河镇**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其兵、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浙江**公司的名义搭建“**商城”平台。该平台推出四种会籍卡,分别是金瀚君卡365元/年;水晶王卡3650元/年;黑曜帝卡19800元/年;钻石尊卡59800元/年。该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购买会籍卡成为会员,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该平台会员收益与下线购买会籍卡及下线在该平台上购物直接挂钩。具体收益规则如下:会员售卡可以获得对应级别会籍卡的售卡返点奖金,钻石尊卡一层返点18%,二层返点12%,三层返点6%;黑耀帝卡一层返点15%,二层返点10%,三层返点4%;水晶王卡一层返点10%,二层返点6%,三层返点2%;金瀚君卡一层返点5%,二层返点3%,三层返点1%;会员通过售卡招募的会员在商城内购物,可以获得对应级别会籍卡购物利润的返点奖金,即钻石尊卡的下线会员购物,一层返点66.5%,二层返点19%,三层返点9.5%;黑耀帝卡的下线会员购物,一层返点66.5%,二层返点19%,三层返点9.5%;水晶王卡的下线会员购物,一层返点53.2%,二层返点15.2%,三层返点7.6%;金瀚君卡的下线会员购物,一层返点53.2%,二层返点15.2%,三层返点7.6%。

被告人陈其兵、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0月25日注册了“**商城”平台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之后,被告人陈其兵通过建微信群、发朋友圈等方式大肆宣传,引诱他人购买会籍卡,截止平台关闭时,陈其兵发展下线总人数为538人,下线总层级共11层,其中直接下线有姬某某、陈某甲、晋某某、裴某某、章某某、汪某某、陈某戊、王某甲等8人,陈其兵会员奖励积分累计为99948.13分,团队业绩3925410元;陈某甲通过建微信群、发朋友圈、开工作室等方式大肆宣传“**商城”平台,截止平台关闭时,陈某甲发展下线总人数为502人,下线总层级共10层,其中直接下线有孙某某、陈某己、王某乙、陈某庚、杨某某、王某丙、俞某某、孙某某、戴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等11人,陈某甲会员奖励积分累计为170517.38分,团队业绩3739235元。

被告人陈其兵、陈某甲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底册、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其兵、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兵、陈某甲扰乱市场管理秩序,参加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其兵、陈某甲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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