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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其勇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其勇,绰号陈三轮,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自由职业,住**镇**村**组**号**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5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其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陈其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先后贩卖冰毒给陈其勇五次、吴某某三次、黄某某二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其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勇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其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其勇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德广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其勇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7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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