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陈其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7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其华涉嫌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其华窜至会东县**镇**路孟某某家房屋客厅窗户外,利用现场找到的竹竿、木条、衣架等物品对孟某某家客厅内一手提包实施盗窃时被人惊扰逃走。
2、2018年9月5日凌晨7时30分许,被告人陈其华窜至会东县**镇**巷杨某某家房屋内实施盗窃,在杨某某父亲卧室内将杨某某父亲裤袋内的140元现金盗走。
3、2018年9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其华窜至会东县**镇**小区路口**冒菜楼上郑某某住房内,将郑某某睡觉时脱在床尾裤子裤袋内的5400元现金盗走。
4、2018年9月7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陈其华窜至会东县**镇***路*号王某某家住房内实施盗窃,将悬挂于王某某家客厅跑步机扶手上手提包内的9700元现金盗走。
5、2018年9月7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陈其华窜至会东县**镇**巷**火锅店,用其自制开锁工具打开**火锅店后门进入**火锅店内并将吧台内的九包软云烟及一个充电宝盗走。
6、2018年9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其华窜至会东县**镇**巷徐某某家中客厅、卧室实施盗窃。没有在其家中盗取到任何东西。
7、2018年9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其华窜至会东县**镇**街**公司周某某家,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周某某家房屋门后将周某某家客厅一女式挎包内的现金4200元人民币、八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根黄金项链、一根银项链、一根铂金手链、两对黄金耳环、老币七十三元盗走,被盗的珠宝经鉴定为人民币30920.00元。
8、2018年9月10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陈其华窜至会东县**镇**库房附近对孔某某车牌照为川WFQ***的黑色嘉陵摩托车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陈其华被会东县公安局正在蹲守抓捕的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价值为2928元。
9、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其华通过小广告购买了一本“A”证的律师执业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成都市司法局成司函[2018]128号,关于《关于核实陈其华律师执业证真伪的函》的复函中、扣押清单、孔某某摩托被盗现场指认情况等、凉山州司法局关于东公函[2018]22号的回复等书证;2. 被害人杨某某、郑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其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其华明知是伪造的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仍予购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其华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强
2019年1月14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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