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陈其,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其同被害人彭某某、石某某、邱某某等人一起居住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锦园**幢**室,其中彭某某所住的房间是独立隔间,供彭某某及其家属居住。2019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其趁其他人外出之机,盗走被害人石某某的一只拉杆箱、一条项链等物品;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只拉杆箱等物品;到被害人彭某某的独立隔间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个双肩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彭某某、石某某、胡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其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其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冶宠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其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随系统推送案卷证据材料贰册共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