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其祥,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金寨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9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其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其祥到金寨县古碑镇街道李某某家屋后欲偷鸡,被李某某和其父亲发现,陈其祥见状逃离现场,盗窃未得逞。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其祥到花石乡大湾村漆湾组漆某某家,在漆某某家屋后盗窃2只鹅,被漆某某妻子汪某某发现,陈其祥丢弃1只鹅后,窃得1只鹅逃离现场。经认定,被盗的1只鹅价格为100元。
3.2018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其祥进入古碑镇黄集村仓湾组张某某家厨房,盗窃张某某家喂养的13只鸡。经认定,被盗的13只鸡价格为1020元。
4.2019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其祥在花石乡茶棚村中心村庄王某甲家屋后盗窃9只鸡,陈其祥将窃得的9只鸡分别装入编织袋,后卖给古碑镇王湾村村民王某乙,获利200元。经认定,被盗的9只鸡价格为769.6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陈其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其祥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其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其祥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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