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陈典倡,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网店经营者,住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网店经营者,住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网店经营者,住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典倡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某乙、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典倡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公开销售假冒“艾诺丝雅诗”品牌的衣服,销售金额共计86万余元。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乙伙同被告人江某某购买正品样衣、原材料并委托他人生产约150件假冒“艾诺丝雅诗”品牌的衣服,后通过淘宝网和线下方式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公开销售假冒“艾诺丝雅诗”品牌和“JNBY”品牌的衣服,其中销售假冒“艾诺丝雅诗”品牌衣服的金额共计10万余元,销售假冒“JNBY”品牌衣服的金额共计7000余元。
2019年12月17日,民警在杭州市**区**街道**社区**号**室抓获被告人陈典倡、陈某乙、江某某,后从被告人陈典倡的住处查获假冒“艾诺丝雅诗”品牌的衣服共计31件(货值金额约2万元)、假冒“JNBY”品牌的衣服共计6件、标有艾诺丝雅诗商标的合格证、标牌若干;又从被告人陈某乙的住处查获假冒“艾诺丝雅诗”品牌衣服6件(货值金额1000余元)、假冒“JNBY”品牌衣服11件、标有艾诺丝雅诗商标的标牌、吊牌若干。经鉴定,上述衣服系假冒“艾诺丝雅诗”、“JNBY”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衣服、标牌的照片、手机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单、归案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销售清单等;
3.证人段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邹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典倡、陈某乙、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被告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店铺交易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典倡、陈某乙、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典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江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典倡、陈某乙、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继根
检察官助理 刘玖静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典倡、陈某乙、江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未装订证据材料若干、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