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陈军义,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乡**村**组**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厂**号**室。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4月2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军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军义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陈军义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门口,故意碰撞被害人苟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电动车,后虚构被撞伤的事实,骗得苟某某医药费等费用20000元。破案后,被告人陈军义主动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病历材料、谅解书及收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诈骗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军义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诈骗现场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军义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军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军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军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岩
检察官助理:徐文燕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军义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1案卷3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
1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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