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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军伟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陈军伟,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号。被告人陈军伟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军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军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军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军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4时许,在新沂市**镇**村**组国道边上高某某的花棚里,被告人陈军伟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高某某栽培的一棵黄杨盆景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杨盆景价格人民币2200元。

被告人陈军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军伟的供述;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军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军伟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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