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陈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军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陈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军和被害人代某某在广东省务工期间二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后代某某返回湖北省丹江口市**镇生活二人终止关系,由此产生矛盾。陈军于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采用发微信或打电话的方式干扰代彩姐及其家人的****,发威胁信息恐吓代某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同时陈军还以将把自己和代某某在一起的生活照、代某某的不雅照及裸照发在微信朋友****,以让代某某的名声受损来要挟代某某,让代某某给支付给自己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代某某未向陈军支付3万元并报案至丹江口市公安局。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陈军主动到丹江口市公安局习家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军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军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军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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