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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军明、赵展萱、邹拥军、邹林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陈军明,绰号铁脑壳,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7********,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3月13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6月5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展萱,曾用名赵品旺,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4********,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林,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7********,汉族,小学,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邹拥军,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养殖,住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军明、赵展萱、邹拥军、邹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军明为筹集自己治病费用,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军明在祁东县步云桥镇湖口桥岔路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1粒麻古和2小包冰毒给陈某乙。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军明在自己家中以600元的价格贩卖20粒麻古给被告人赵展萱。

3、2019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军明在步云桥镇井子冲进口处以21000元的价格贩卖840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给被告人赵展萱。

4、2019年12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陈军明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5粒麻古给曾某某。

5、2019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军明在自己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10粒麻古给曾某某。

6、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军明在自己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10粒麻古给曾某某。

二、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展萱从被告人陈军明处购得毒品后,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赵展萱在祁阳县龙泉宾馆内以650元的价格贩卖20粒麻古给黄某某。

2、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赵展萱在祁东县石亭子镇317省道治塘村地段以100元的价格贩卖2粒麻古给邓某某。

3、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展萱以20000元的价格贩卖4包麻古(约770粒)和1小包冰毒给被告人邹林。

三、2019年9月份,被告人邹林为筹集自己治病费用,准备贩卖毒品。被告人邹拥军是被告人邹林的哥哥,帮助被告人邹林联系被告人赵展萱,请求被告人赵展萱带着被告人邹林贩卖毒品,并借给被告人邹林5000元钱作为购买毒品的本钱。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邹林从被告人赵展萱处购得毒品后,分多次将毒品卖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邹林在自己家中以400元的价格贩卖10粒麻古给刘某某。

2、2019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邹林在自己家中以40元每粒的价格贩卖69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给刘某某。同月26日,民警从刘某某处缴获疑似麻古29粒,净重2.786克,经鉴定,被检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邹林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5粒麻古给“老二”(主体不详)。

4、2019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邹林在自己家中以以19000元(实付16000元)的价格贩卖3包麻古(约666粒)给被告人赵展萱。

5、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邹林在自己家中以800元的价格贩卖20粒麻古给被告人赵展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电话通话详单等;2.证人周某某、邓某某、邹某丙、陈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军明、赵展萱、邹拥军、邹林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检查、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明、赵展萱、邹林、邹拥军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林与被告人邹拥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林是主犯,被告人邹拥军是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军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赵展萱、邹拥军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军明、邹林现监视居住在家。2.案卷3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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