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陈冬,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冬多次在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3号凯德广场二期5楼13号金牛区凯文西餐厅,采用从后厨出餐口攀爬进入的方式,盗窃该店铺内苹果手机充电器、毛毯、厨房冰箱内的食材及保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经鉴定,被盗食材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843元。
2020年3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陈冬挡获,并追回部分赃物。被告人陈冬于同日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其电话关机,无法联系。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冬被民警挡获。被告人陈冬的亲属已代为退赔金牛区凯文西餐厅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陈冬违反监视居住有关规定,妨碍诉讼,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冬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冬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冬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4.部分赃物已追回;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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