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陈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宿州市**镇**村**村**号。被告人陈冲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冲,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冲于2019 年11 月30 日凌晨0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镇**小区,翻墙进入该小区**幢别墅内,当日4时许被告人陈冲进入该别墅内被害人王某某的房间,以持刀相威胁胁迫被害人王某某向其微信转账,劫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500 元。
被告人陈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人民币13979.92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1把、剁骨刀1把(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朱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冲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虹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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