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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冲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捕前住**。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冲在遵义市新蒲新区**镇**组,趁被害人余某某洗澡之际,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获得赃款3000余元,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接受证据文书、发还清单、视频侦查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91

附:

1.被告人陈冲现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光盘拾壹张,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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