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陈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乡**村**组**号,住沐川县**乡**村**组**号。2015年1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沐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罚款;2018年8月28日,因吸毒被沐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6月4日,因吸毒被沐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8日因吸毒被沐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沐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易某通过电话和陈冲取得联系,约好以200元一包的价格向陈冲购买一包冰毒,当日17时许,陈冲通过电话联系到吸毒人员易某后,将毒品冰毒送至沐川县沐溪镇风情街142号沐川县惠佳客栈8207号房间,陈冲向易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包0.1克,随后被沐川县公安局沐溪派出所民警在该房间内当场查获。经检查,在陈冲上衣内包还发现三包白色透明晶体疑似毒品冰毒共计0.74 克,在房间内查获一个准备用于吸食毒品冰毒的自制吸毒工具“壶壶儿”。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陈冲处查获的四包疑似冰毒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川乐公物鉴(理化)字【2020】274 号)检验意见为所送检材1-4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称量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冲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冲于2019年11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陈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贵华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冲现被逮捕羁押于沐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光盘2张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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